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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帮忙走账?不,你犯罪了!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最近我发现了一个挣钱活儿,只提供银行卡就能轻松挣几千。”
 
  “你不怕他们用你银行卡做违法犯罪的事吗?”
 
  “这种事我就当不知道,跟我有什么关系?有钱不挣白不挣。”
 
  “兄弟,这可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你还是去自首吧。”
 
  普法小知识: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经典案例:
 
  2020年2月9日,一男子主动添加被害人赵某为微信好友,称能帮助赵某炒外汇赚钱,诱骗赵某下载并注册某软件,让赵某按其指示在软件平台内进行充值和操作,共骗取被害人赵某4620231.92元,在知晓自己被骗后,赵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该男子与赵某联系使用的手机号为被告人任某某曾绑定银行卡出售的电话号码。其中赵某转出的420万余元进入XX公司账户,后通过该公司账户虚拟代发差旅费、代发工资等事由转出至被告人陈1等人出售的银行卡账户中,后再分别转出至不同账户。
 
  2020年11月3日,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1、何某1、张某某等10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陈1、何某1、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2月17日、12月21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1、何某1、张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注册成立XX公司,用公司对公账户,将他人犯罪所得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陈1、任某某、何某1等10人明知出售的银行卡、手机卡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为他人支付结算资金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陈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陈1、何某1等10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何某2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1、何某1、张某某等10人主动与被害人协商,退赔被害人部分被骗损失,求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陈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何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任某某、何某2、李某某、陈2、马某、蔡某某、邱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至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至一万元。
 
  法官提示:
 
  向他人出售、购买银行卡等行为,可能会帮助犯罪分子进行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这些行为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广大市民朋友在日常生活中若遇到此类情况,应及时报警,切莫被金钱蒙蔽双眼,抱有侥幸心理,触碰法律底线,也不要置之不理、助纣为虐,因为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作者: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陈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