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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中,供货单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宋京泽)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孤山子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某新型建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王某某于2018年9月27日至2018年11月4日期间,在某新型建材公司购买商砼用于施工建设,共计欠商砼款19万余元。原告到法庭立案时,向立案人员询问到:“我们之前给王某某送商砼,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现在手头只有当时的供货单,这个能算合同吗?法律会支持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供货清单有双方名称、日期、具体货物、结算价格,以及对方结帐的日期等内容,还有双方交验货物人员的签名,因此本案中的供货单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
 
  庭审期间,某新型建材公司在举证期间提供王某某购买商砼期间开具的供货单,供货单均有王某某雇员的签字,可认定双方买卖关系成立,某新型建材公司作为出卖方已履行其义务。
 
  另外,本案法律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发布之前,应适用行为发生时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钱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终,判决被告王某某立即给付某新型建材公司商砼款190720元及相应利息。
 
  不可否认的是,日常交易中因便捷、长期合作等原因,不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直接供货的情况大量存在。但在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出卖人仅凭供货单证明存在买卖事实风险较大。这就要求出卖人要提高风险意识,制作、填写供货单要规范,送货时注意对签收人身份、授权进行确认,必要时应当要求相关单位出具书面合同予以确认。(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