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翟春蕾)通过房产中介来购买房产,一是节省时间和精力,二是增大可选择的范围,能够购买到心仪的住房,而房产中介也可以从中赚取佣金,可以说是互惠互利。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庭邱法官审理了一起中介服务合同纠纷,柳河某房屋中介服务中心起诉宋某,要求其支付中介费4500元。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2020年,马某将坐落在柳河镇某小区的房屋挂单于本案原告柳河某房产中介服务中心处对外出售。2020年12月17日,原告业务员向被告宋某提供中介服务,并代表房主马某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宋某依约支付购房定金5000元,未支付中介费45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违约解除了合同,但对依约应付给原告中介服务费仍未支付。经原告催讨,宋某一直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称,“房子因为有各种问题,我不想买了,定金你们也扣了不给我,还让我交中介费?房子我也没买上,我为什么交中介费!”
经审理认为,原告柳河某房产中介服务中心在向宋某提供服务时,已经由其业务员带领到实际房产处查看,房产具体信息也已经详细告知,已经履行了作为房产中介应当履行的服务义务。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定金后应当享受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其不再支付剩余房款并明确告知房主及原告不想买这个房子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不予退还合同定金的法律后果。对于中介的服务费,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服务费应当由买受方承担,即本案被告。故依据合同约定,宋某必须承担相关的服务费。
但由于被告年事已高,经济收入不高,购买房产是生活中的大事,法官在开庭前多次联系原被告双方,希望通过调解,让原告适当减少中介费用,被告及时支付服务费。最终,被告支付2000余元服务费。
生活中通过寻找中介购房时,应当清楚自己的权力责任,买房是大事,一定要考虑清楚再做决定,不可以因为事后的多种原因而毁约,导致最后赔了夫人又折兵。(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