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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生活安宁” 纳入隐私权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当前,各种频发的骚扰电话
 
  广告短信、强制弹窗
 
  广场舞扰民、施工及邻里噪声
 
  在现实生活中都不同程度普遍存在
 
  有的甚至十分严重
 
  上述现象都属于侵犯“私人生活安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隐私权
 
  的范围中纳入“私人生活安宁”后
 
  再遇到类似侵扰生活安宁时
 
  即可依法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
 
  否则可依法提起诉讼
 
  寻求法律的保护
 
  案例介绍
 
  小王报名某教育机构,成为该机构学员,在入学信息表上留存了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等信息。随后不久,小王便接到某商家电话,声称其与上述教育机构合作,能够为学员提供低廉的教材。小王明确拒绝,之后的一段时间内,该商家多次以短信、电话的方式向小王推销产品,小王认为该教育机构通过提供教育服务获悉了其基本个人资料,在小
 
  王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商家,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德,使得小王被无端骚扰,严重侵犯了隐私权,故将该机构诉至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秘密空间、秘密活动、秘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对公民个人隐私保护的进一步完善
 
  体现了人文关怀
 
  也宣示着人格尊严的重要价值所在
 
  私人生活安宁
 
  不仅是个人幸福生活的起点
 
  也是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的基石
 
  尊重和保护他人隐私
 
  让每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安宁的私人生活
 
  是和谐社会应有之义(作者: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韩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