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姜美辰)
以前——“没吃过猪肉,还没见过猪跑啊?”
现在——“吃过猪肉,但还真没见过猪跑!”
今天要说的这位被告人,已经不满足于“吃过猪肉、见过猪跑”了,他还将“黑手”伸向了那些圈养在猪栏里的猪崽。
话说,你这么做考虑过“二师兄”的感受么?
案情经过:
2020年7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潘某驾驶一辆黑色奥迪车从柳河县柳河镇返回四道沟村,途径柳河县粮库附近时,听到粮库附近拆迁区内有猪叫声,被告人潘某心生犯意,将被害人刘某猪圈内的两头猪崽盗走,带回四道沟村路边的猪圈中。经鉴定:被盗的两头猪崽价格为人民币3533元。
经审理,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所以说,不要做坏事,不然结果只会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不劳而获终是梦,梦醒时分将是法律的惩处。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偷猪,无论是何原因,终归不是正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还是难逃法律的制裁,望引以为戒!猪场也要做好安保措施,避免给偷猪者可乘之机。(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