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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赘婿》中的《民法典》小知识你get到了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最近,电视剧《赘婿》正在热播中,因剧情设定新奇,在网上也是引起了观众的热议,在这幽默风趣的剧情里,也藏着诸多的法律问题,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一、乌启豪为阻止宁毅与苏檀儿大婚,在滴血验亲的水中动了手脚,捏造宁毅在外有私生子的事实,这种行为侵犯了宁毅的什么权益?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名誉】: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官说法:
 
  剧中乌启豪捏造虚假事实诋毁宁毅在外有私生子的行为,属于诽谤,贬损了宁毅的人格,破坏了宁毅的名誉,属于侵犯宁毅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在生活中,如果我们也遇到名誉权被侵犯的情况,我们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二、苏檀儿为了拿到家族掌印,让宁毅入赘苏家。在大婚前一晚,二人达成交易,宁毅愿意入赘苏家帮助苏檀儿拿到掌印,同时要求苏檀儿拟好休书,待她拿到掌印之后,宁毅便可恢复自由。那么,二人的婚姻效力如何呢?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受胁迫婚姻的撤销】第一款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官说法:
 
  宁毅入赘苏家虽并不情愿,但最终也是自愿与苏檀儿达成交易,属于他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受胁迫的情况,因而宁毅与苏檀儿的婚姻也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即二人的婚姻效力为有效。
 
  三、赘婿的孩子应该跟父姓还是母姓?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姓氏的选取】: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 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三) 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法官说法:
 
  对孩子是否必须随父姓,或者必须随母姓,我国法律并无规定。所以,宁毅和苏檀儿的孩子应该跟谁姓,还得他们自己商量着来。
 
  四、赘婿中宁毅是否有权继承岳父母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财产。
 
  法官说法:
 
  女婿与岳父母间是一种姻亲关系,没有血缘关系,一般情况下,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如有下列情况的,可以适当分得和继承岳父母的遗产:第一种情形,赘婿与岳父母一起生活对岳父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分得岳父母的遗产,但这不是作为父母的继承人取得的,而是因对岳父母赡养较多,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继承法原则取得的报偿。
 
  第二种情形,赘婿之妻去世,赘婿尚能承担对岳父母的主要赡养义务,这种丧偶赘婿,就是岳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岳父母的遗产。
 
  五、乌启豪为了这个岁布生意,不惜一切跟所有的蚕丝商签下了协议,还答应给他们高价钱,以至于为了一博,去地下钱庄借钱。最后,岁布生意没有了,那钱庄借乌启豪的钱款该如何呢?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的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合同违约责任承担】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剧中乌启豪向钱庄借钱用来做岁布生意,最后无力偿还向钱庄借来的钱款,乌启豪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属于违约行为,钱庄有权向乌启豪要回借款。
 
  《赘婿》还在持续更新中,今天的追剧学法就到这里吧,我们下期再见哦。(作者: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