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身是当下的热潮,三五好友聚在一起运动健身、打球、登山,对于运动爱好者来说,有一则条款值得了解,那就是“自甘冒险”条款,那什么是“自甘冒险”?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运动爱好者在开展具有一定风险的户外运动时,在参与者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不存在非法盈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具有一定风险的情况下自愿参与,其他参与者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若发生事故,其他参与者不承担责任。
随着近些年生活水平日渐提高,老百姓参与的文体活动越来越多,在日常的打球跑步登山等运动中,也相应产生了很多类似的诉讼纠纷。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处理此类纠纷的做法不一,有些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判决被告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文体活动的开展,也限制了人们的正常交往。运动伤害与体育运动相伴相随,运动损害责任承担的明确,有利于明晰风险责任的合理分配,更有利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参加体育运动。
这不适用“自甘冒险”
“自甘冒险”条款可不意味着只要一方自愿参加有风险的活动,另一方就可以在运动过程中彻底放开手脚,完全不顾及对方的身体健康。
“自甘冒险,有两个构成要件:第一,受害人作出了自愿承受危险的意思,比如参加对抗性的体育竞技比赛;第二,这种潜在的危险不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也不是社会公序良俗所反对的,且这种危险通常被社会所认可存在或者难以避免的。
也就是说,“自甘冒险”原则并不适用于所有文体活动,而是限定在对参加者自身条件有一定要求、对抗性较强的文体活动中。通常而言对竞技比赛规则的严重违反,比如达到红牌判罚标准的犯规,会被认定存在重大过失的可能性。所以,如果比赛一方的动作是明显犯规的,那这则条款可就不是“保护伞”了。
此次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对自甘冒险行为进行了明确,并严格限定了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情形,规定其适用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类活动,且仅适用于因参与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并不能与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同时适用。
在此提醒广大居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自发参加一些如登山、赛车、游泳、探险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活动时,应当认识到活动所伴随的一些风险,在运动健身的同时,请注意自身安全。(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武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