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有无毕业时间限制?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维权 > » 正文

父母有权要求子女返还抚养费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王素晶 李梦尼)父母养育子女所支出的抚养费能够要求子女退还呢?这个问题就请法官来为您答疑解惑吧。
 
  近期,新疆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母亲要求女儿返还抚养费案件。原告程某与被告夏某系母女关系。程某称女儿夏某自大学毕业后,就不再与其联系,也不回家进行探望,甚至结婚都不予以告知。后夏某因购房与做生意向其父亲借款,程某通过丈夫得知了女儿结婚后的房屋住址,就前往被告家中,产生了争吵,称不能白白养育女儿长大成人,女儿应当将原告养育其多年的抚养费及向家里借的钱一并退还。
 
  夏某听后情绪激动,立即书写了一张内容为“程某夫妇抚养费25万元人民币,及买房时欠程某23000元人民币,做生意欠父亲人民币21000元,合计44000元。与抚养费在内总计30万元人民币。此账还清之日,与程某再无关联!此款将于二零一八年年底还清!”的欠条。
 
  后程某的丈夫因病去世,自原告丈夫去世后,程某多次持该欠条找到女儿,要求女儿返还上述30万元,但遭到予以拒绝。因程某认为女儿拒绝返还抚养费及欠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喀什市人民法院。
 
  经法官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款项共两笔,一笔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抚养被告所花费的抚养费,另一笔为被告因买房、做生意向原告及其配偶的借款。首先关于第一笔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即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为未成年的子女所有,要求履行赡养义务并要求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为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所有。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即对身患疾病的老年人,作为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有义务让父母获得治疗,如果父母存在经济困难的,应当由负有赡养义务子女负担医疗费用。若父母生活不能自理的,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有义务承担照料责任。在本案中,虽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抚养费,但法律明确规定,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为未成年的子女所有,而原告作为被告的母亲,其无权主张。虽然被告在欠条中对抚养费返还予以确认,但该欠条在出具的同时载明“此账还清之日,与其再无关联”。即被告认为若被告向原告返还了该25万元,则免除了被告的赡养义务。母女关系是民法上规定的亲属权,亲属权作为公民身份权的一种,不得转让或放弃,故被告在欠条中关于“此账还清之日,与其再无关联”的申明不产生法律效力。原告既不能通过该欠条主张基于未成年子女所有权利要求被告返还抚养费,被告亦不能通过该欠条中的申明或通过给付原告要求的25万元抚养费的方式免除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同时,法律具有指导作用和教育作用。若被告基于欠条将所谓抚养费25万元返还给原告,并因此与母亲形同陌路,不但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初心,更与中华民族孝敬父母的传统美德、善良风俗相悖。因原告关于抚养费的主张既无法律依据,且返还抚养费有违善良风俗,故本院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25万元抚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第二笔借款,虽然该款系子女向父母借贷,但仍应适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被告通过欠条确认,其欠母亲程某借款23000元,欠已故父亲夏21000元,合计44000元。借款应当以实际出借履行的金额为准,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两种借款在44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支持。(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