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李洪成)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就算是昔日的恋人也理应如此,即使分手了,借了钱也应该及时偿还。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三源浦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情侣分手后因借钱产生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白某原系恋爱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因白某经营串店需要资金,便向李某借款,李某通过微信转帐方式陆续借给白某32000元。后二人因为感情不和导致分手,李某要求白某还钱,白某因不能及时偿还便向李某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约定两年内还清每月还1500元。李某为保证该笔借款白某能够及时偿还,又让白某为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每月21日前以微信转帐方式还款,如超出本月21日尚未还款,李某可以向白某索要全部欠款;如不归还,李某可以向白某父母索要全部欠款;如白某违约不认账,李某有权将双方协议抵押的白某名下东风车进行扣押处理。双方签订上述借款合同后,白某于2018年9月份偿还李某借款1500元,后因资金紧张,未能继续履行分期偿还借款义务,经李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引发纠纷,起诉至人民法庭。
经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白某为原告李某出具的债权凭证(欠条)合法有效,白某未能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即构成违约。对于李某提供的白某为其出具的借条,因白某父母并未在场签名同意替其偿还,且双方约定车辆抵押也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属于法律禁止的流押行为,故法庭对该借条体现借款32000元的事实部分予以确认,对借条体现白某父母替其还款及车辆抵押部分不予采纳,白某应按照约定及时还款,并一次性付清。
法官提示:情侣之间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借钱时,一定要给这笔钱备注上,是给予还是转借,以避免分手后因为钱款转账数目产生争议,造成人财两空的结局。(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