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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不再那么容易!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性质恶劣、手法隐蔽多样,既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也扰乱社会秩序。为此,公检法机关将“碰瓷”违法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之一。
 
  10月14日,公安部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情况。该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惩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公检法部门间的分工配合,以及定罪量刑等问题,突出了针对性和操作性,体现了公检法机关对“碰瓷”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治、绝不姑息的决心和态度。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碰瓷”到底还能不能那么容易!
 
  一、实施“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骗取保险金,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实施“碰瓷”,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碰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敲诈勒索他人财务,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实施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或者围困、阻拦、跟踪、贴靠、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扣留财务等软暴力行为;
 
  2、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
 
  3、以揭露现场掌握的当事人隐私相要挟的;
 
  4、扬言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实施侵害的。
 
  三、实施“碰瓷”,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四、实施“碰瓷”,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窃取、夺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定罪处罚。
 
  五、实施“碰瓷”,故意造成他人财物毁坏,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六、实施“碰瓷”,驾驶机动车对其机动车进行追逐、冲撞、挤别、拦截或者突然加减速、急刹车等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七、未实施“碰瓷”而故意杀害、伤害他人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八、实施“碰瓷”,为索取财物,采取非法拘禁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定罪处罚。
 
  九、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起来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人以上为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十、对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的,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大队 高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