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幢幢高楼成为了现代城市的标志
但同时也带来了高空坠物的隐患
鸡蛋不再是鸡蛋 而是炸弹
铁钉不再是铁钉 而是铁棍
易拉罐不再是易拉罐 而是煤气罐
高空抛物如果致人损害
该有谁来担责?
《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坠物相关内容的修订,最大程度体现了《民法典》修订原则:保持民事法律制度连续、稳定的前提下,采用“创新”与“整合”协调搭配,体现立法的前瞻性和开放性,有效回应时代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闫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