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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识小科普之保证方式的新变化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借钱,怎么能少得了保证人呢?通常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为了降低自己借款的风险,往往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而人保方便、快捷,必然成为许多借款人的首选,房子、车子可能还没有置办,但亲戚、朋友谁还没有呢!
 
  那你知道吗?2020年即将实行的《民法典》关于保证方式发生了新变化,即在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前提下,保证人由原来需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变为承担一般责任保证。那么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究竟有啥不一样呢?
 
  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期限届满后,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此时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所谓一般保证是指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之时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敲黑板:为了让大家更为直观的区别这两种保证方式的不同,举个例子:乙向甲借款1万元,丙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借条载明“今乙向甲借款人民币1万元,借期1个月,借款人:乙,保证人:丙”。如借款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行前,丙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若借款人乙没有偿还借款,甲可以选择不先向借款人乙索要借款,而是直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代乙偿还借款。反之借款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行后,在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前提下,丙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此时若借款人乙没有偿还借款,甲只能先向借款人乙索要借款,最后才能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通常,民间借贷中的保证人往往仅需要在借条上签名即可,一张小小的借条中往往会承载三方主体,对于保证方式一般都不会作出特别约定。且多数的保证人提供保证是出于情谊,是一种无偿的行为。按照现行的担保法来说,在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这就加重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而民法典这一新变化,无疑是降低了保证人的还款风险,减轻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温馨提示:提供保证有风险,签字之前要想好,保证知识多掌握,纠纷麻烦都减少。
 
  法条链接:
 
  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第二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作者: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 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