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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框架下的婚姻自由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婚姻自由,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但该项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婚姻当事人在婚姻问题上充分发挥自主权亦需遵守法律规定。
 
  某女与某男自由恋爱并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双方于2011年协议离婚,于2014年二人复婚。2016年某男突发疾病被医院确诊为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某男因病生活无法自理,2017年某男被其父母接回父母家中照料。现某女将某男起诉至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江西法庭,请求依法判令二人离婚。江西法庭法官了解基本情况后,向当事人阐明,某女与某男本次离婚,不同于二人上次离婚那般只要双方自愿那么简单。
 
  某女疑问: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为何其本次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处理,诉至法院亦被告知本次离婚不简单?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某女疑问的根源及解决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案中,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某女与某男离婚申请的原因在于,某男现可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该种情况的,婚姻登记机关是不予受理离婚申请的。
 
  某女诉讼离婚人民法院不能马上办理的原因在于,离婚案件较普通民事案件具有特殊性,需要当事人亲自到庭说明情况,若某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便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其参与诉讼活动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应诉,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某男的第一顺序监护人系配偶即某女,如果某女作为某男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就会出现配偶的代理人身份和诉讼主体身份相冲突的情况,即某女自己和自己打离婚官司的情况,此为法律所禁止。
 
  某女与某男离婚诉讼顺利开展需要先经两个特别程序:第一,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某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亦或双方自行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某男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第二,认定某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某男的监护人,由其配偶以外的监护人代其参加离婚诉讼,以维护其婚姻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