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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怎么办,民法典里找答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近年来,旅游、新媒体行业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在五一、十一等小长假外出旅行,休闲、娱乐打卡网红地。但随着游客的增多,旅游纠纷也越来越多。下面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为大家分享一则关注度很高的旅游纠纷案件。
 
  案件重现
 
  最近有个在云南大理旅游的网友爆料,有一个手鼓店的店家,因为在向游客展示手鼓表演之后,游客并没有立即购买,这个店员就破口大骂,称游客没有钱就不要出来玩,没有钱就不要瞎掰掰。这个话大家一听就知道,一定不是好话。视频爆出后,引起群众热议。云南省大理市双廊古镇景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联动执法大队通报,经调查,情况属实,责令涉事经营户廊乐手鼓店立即停业整改,停业整改时间为30天。
 
  案件分析
 
  店员的表态是对游客人格的一种贬损,按照我们国家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同时还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的人格利益。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后一款规定说的就是一般人格权,所谓的这种一般人格权就是现在的现行法律尚未对一些应当保护的人格利益作出规定的时候,当事人就可以适用一般人格权来加以保护。大理店员骂游客的事情,侵害的就是典型的游客的人格尊严,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这种权利的主张。这个事件发生之后,侵权的店员当然有义务向被骂的游客去赔礼道歉,去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杨凯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