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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购物有风险 花钱下单需谨慎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双节将至,各种优惠活动接踵而至,而最近兴起的直播带货购物更是成了许多人的购物首选,不少主播说着“看直播抽大奖”,打着“超低价、成本价出售”的旗号,吸引不少观众“慷慨解囊”,可这背后的真实性又有多少呢?法官提示您:直播购物有风险,花钱下单需谨慎 。
 
  2019年12月1日,蔡某(化名)虚构在广州某车行上班的事实,在某直播平台推销摩托车。邱某(化名)通过蔡某在直播平台留下的微信号添加蔡某为好友,约定向蔡某购买价值人民币4500元的摩托车。2019年12月3日,邱某通过微信转账向蔡某支付定金1000元;2020年1月7日至2月6日期间,邱某四次通过支付宝或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蔡某支付余下的货款共3500元。然而,邱某付清货款后,蔡某将邱某的微信拉黑,不再与邱某联系。2020年3月10日,邱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蔡某获悉邱某报警后,于3月19日与邱某达成协议,退清了全部账款4500元。3月19日,公安局将蔡某抓获归案,3月20日对蔡某立诈骗案侦查。后在法院对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蔡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法院裁判,被告人被判处诈骗罪。
 
  法律小贴士: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虽然并非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亦非居间人或出租人,而是为交易双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主体。本案中李某通过微信与主播进行交易,未经第三方平台,其交易行为难以得到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规范。因此建议喜欢通过直播购物的朋友,一定要在知名度较高的网购平台上选择信誉度较高的商家,下单时在平台链接内下单。(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