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现在已经成为了人们购物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这种没有办法亲手亲眼感受实物的购买方式难免会出现一些“小问题”,当网购遇到问题时,大家一般就是换货、退款、退货或者是算了认栽。
这里要说的是,如果真的遇到了问题,不要嫌麻烦,不要忍气吞声,要为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努力发声!
法条来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
第四条 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有法律在背后为我们撑腰,
大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怕!
法官有话说:
我们鼓励大家做一个宽容大度的合法公民,对社会对商家对客服宽容,但这不等于我们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商家以次充好、贩卖假冒伪劣产品说不,是在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也是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做出贡献。(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