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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私自操作机器受伤 雇主需承担责任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吴少文 朱慧颖)雇员私自操作机器导致手指被绞断,是只能自认倒霉,还是有权索赔?如能索赔,雇主需承担责任吗?日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回顾:现年62岁的贾某受雇于辽源市龙山区某朝族冷面加工部从事端盆、挂面的工作。2020年2月的一天上午,贾某在被告单位加工车间工作时,因操作冷面制作机器不慎将左手手指绞断。受伤后入住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左手中指远节、示指远节缺如,期间花费1万余元医疗费。
 
  雇主某朝族冷面加工部认为,单位明确规定过冷面机的使用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合格,经单位负责人指定方可操作。而贾某只是从事接冷面这样的工作,是他私自动用了冷面机,严重违反了单位的硬性规定才导致的受伤,所以贾某应当对自身行为引发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双方就赔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贾某遂将雇主某朝族冷面加工部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贾某系被告某朝族冷面加工部的雇员,其工作内容为端盆及挂面。贾某因私自操作冷面压制的机器而造成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虽然其行为超出了被告作为雇主授权雇佣活动的范围,但其表现形式与履行职务有一定的内在联系,且最终的受益人仍是被告某朝族冷面加工部,故被告某朝族冷面加工部应对贾某的伤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合贾某的受伤情况来看,酌定被告对贾某的伤害后果承担70%的责任比例。另外,因贾某作为完成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要求做雇主授权范围外的工作,并在操作时未能对自身安全尽到防护义务,其对自身伤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应对伤害后果自行负担30%的责任比例。
 
  法官说法: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认定雇员是否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到损害,是确定雇主赔偿责任的一个关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