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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有精神疾病 丈夫起诉离婚 法院该如何判决?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于国兴 高鑫 张铁民)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一案,集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于8月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该案立案后,经法院初步调查,了解到被告为精神病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参加庭审,遂联系其家人代为参加诉讼,其弟王某表示被告的事情一直由他负责,故法院让王某以被告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并于6月22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但在庭审后,王某表示其并非为被告监护人,被告监护人应为其父母。经法院与被告所在地村委会联系了解到被告现与父母住在一起,但被告父母身体都不好,父亲患有肺癌,卧床不起,母亲患有腰间盘突出,行动不便,办案法官本着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决定到其家中开庭,为群众诉讼提供便利服务。7月29日,法官谢连群一行人到达60公里外的某乡镇被告家中后,发现被告家人情绪十分激动,为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办案法官临时决定延期开庭,当天在被告家中详细了解了被告父母的诉求主张后,决定于8月3日在集安法院民事法庭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
 
  8月3日9点法院准时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本人到庭,被告仍由其弟弟王某以法定监护人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7年经同学介绍相恋,于2017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8年9月11日生育一男孩。另查明被告患有精神疾病,婚前曾治愈过,在原、被告结婚之前,被告家属将被告患有精神病的事实告知了原告。结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被告生完孩子后,精神病复发,经常一个人酗酒,且酒后经常动手殴打家人,夫妻矛盾激化,久而久之,原告认为同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被告于2020年1月开始分居生活,被告现与父母共同生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法院认为:被告患有精神疾病,虽曾治愈,但婚后生育后又复发,且久治不愈,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予以支持。因被告患有精神疾病,本着对子女抚养有利的条件,婚生子应由原告张某自行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被告代理人主张要求原告给付被告最低生活保障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综合考虑被告面临的困难以及原告家庭也困难且面临独自抚养子女的压力,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生活补助金7000.00元为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