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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里出了车祸,责任谁来担?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高考结束,是不是有很多同学们已经报考或者是准备报考驾校了呢?大家都知道开车上路要遵守交通规则,小心慢行,但是在驾校学习时一样要遵守规则!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就曾审理一起发生在驾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7年 ,原告贾某在A驾校报名学习驾驶技术。2018年4月 ,学员贺某驾驶教练车于A驾校内练习时由于技术生疏,导致车辆撞在墙上发生事故。事发当时,车上后排乘坐着学员贾某和齐某,二人因本次事故受伤,但教练员聂某并不在车上。2018年9月 ,贾某因事故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遂将该驾校、教练员聂某以及事发时驾驶车辆的贺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同时,教练员聂某已付给贾某55000元的损失赔偿费以及在梅河口住院期间的医疗费。
 
  由于聂某是A驾校负责该肇事教练车的专职教练员,培训学员系履职行为,而在学员贺某练车时,聂某未随车指导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故对于贾某的损害应由其雇主A驾校承担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即学员致害,驾校担责。
 
  事故发生时,聂某未随车指导,放任学员自行练车,且对与培训无关的贾某等乘坐教练车不进行制止,存在重大过错,应与A驾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聂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但由于贾某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的规定,具有一定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同时,由于贾某与聂某就赔偿事宜已达成一次性赔偿55000元的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是贾某与聂某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对于贾某要求聂某继续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聂某与贾某之间的约定不能对第三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故对于贾某要求A驾校赔偿未获赔偿部分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
 
  另外,贺某作为驾校学员,在事故中无责任,对贾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处被告A驾校赔偿原告贾某各项损失52865.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并驳回原告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