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孙媛鑫)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2016年秋天,董某在吉林省通化县经营山庄(法人代表于某),因该山庄系违建,为应付国土部门检查,其通过微信联系制作假证人员,并向该人提供山庄房屋信息,以200元的价格在该人处购买了5张伪造的所有人为于某的房权证。经通化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查询,上述5张房权证无登记记录。案发后,董某如实供述了其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的事实。
法院审理,董某购买伪造的房权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董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通化县人民法院温馨提示:许多人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利益,会通过制造或购买伪造证件来欺骗他人,这种行为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大家要引以为戒,切莫因为贪图小利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