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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共同饮酒人需担事故责任!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吴少文 朱慧颖)我们应提醒身边的朋友适量饮酒。特别是亲朋好友聚会,若是喝出个意外,就是喝出了风险。如您再没有尽相应的义务,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日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当事者酒醉后意外死亡,家属将同饮人及饭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的案件。
 
  案件回顾:
 
  李某某与肖某、姜某、李某系同事关系,2019年5月25日17时30分左右,李某某邀请这三位同事到饭店相聚。4人喝了两瓶42度的白酒后,李某某和李某发生了口角,肖某不甚愉快便提前离开,19时05分左右,李某某、姜某、李某离开饭店。三人在店外准备各自回家时,左腿部分截肢,日常需佩戴义肢的李某某却在马路边被围挡用的石块绊倒,致使头部受外伤。饭店人员见状立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李某某被救护车及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是,李某某的家属将肖某、姜某、李某及饭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
 
  由于饮酒行为使人神智不能像正常情况下清醒,行为动作也不能像正常情况下易于控制,所以喝酒的人在人身、财产上会处于一种比正常情况下危险的境地,不安全系数明显增加,危险性更大,这是普通人都会知道的社会常识。只有共同饮酒人付出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义务,就可以避免或降低侵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在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下,便附随产生安全保障义务和侵权赔偿责任,因共同饮酒行为致使他人发生特定的危险,其他共饮人便凸显出特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包括饮酒过程中应相互提醒、劝阻,饮酒后应相互照顾、护送、通知亲属和协助等,对醉酒的人应采取充分有效措施排除其危险状态,以确保其人身安全。
 
  本案死者李某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虽然左腿部分截肢,日常佩戴义肢,但应当对其自身酒量、自身使用义肢及饮酒后其行动能力降低有明确的认知,对自身饮酒后可能出现危险后果作出合理预期,其在自愿的情形下有一定风险行为时,应当为自己的选择承担预期的后果,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因此死者李某某对自身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肖某、姜某、李某明知李某某日常佩戴义肢,饮酒后因其腿脚不便出现危险后果的风险较高,在与其就餐过程中对其饮酒行为不加劝阻;姜某、李某就餐后未能对李某某进行必要的照顾,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其行为与李某某绊倒导致脑外伤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李某某的死亡后果均具有一定过错,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共同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
 
  故法院酌定肖某、姜某、李某对损害后果的1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姜某在李某某就餐完毕离开饭店过程中,多次搀扶了李某某,较肖某、李某承担较多义务,其过错责任相对肖某、李某而言较小,因此法院酌定,在连带赔偿责任的10%中,姜某承担20000.00元,肖某、李某各承担25078.00元。因饭店服务人员在李某某就餐后一直协助姜谋搀扶李某某至店外,在其独立站立后返回,已对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共同饮酒系典型的情谊行为,单纯的饮酒并不能使共饮人之间形成特定的法律关系,不会产生附随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当饮酒人处于醉酒等危险状态时,共同饮酒人应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保护醉酒人免受伤害。如因酒后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其他共同聚餐及饮酒人均构成民法中的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