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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违法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项法条继承201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款法条,旨在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但“见死不救”的相关法条,却并非写在《民法典》中,而是作为刑事犯罪中的不作为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也即是说,见死不救,依照情节和严重程度,可以被判拒不执行判决罪、玩忽职守罪、遗弃罪、故意杀人罪等等。
 
  那么什么情况下,“见死不救”会被判为刑事犯罪呢?首先,行为人负有法定义务,比如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因监护人失职造成被监护人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刑事犯罪。其次,行为人有救助的能力,如果没有救助能力而不救助,不算做不作为犯罪。最后,要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
 
  反过来说,上述只要有一条没有满足,在这种情况下的“见死不救”,是不触犯我国法律的。
 
  以2018年发生的,几人相携去江里游泳,一人溺水死亡的案件为例。2018年7月,吉林省通化市人谢某邀朋友至浑江游泳,谢某先下水,朋友李某接着下水,其他三人不会游泳,没有下水。李某下水后,发现河水浑浊,不适合游泳,呼唤谢某往回游,随即游向岸边。李某上岸后,几人发现谢某不见踪影,向江中渔船求救,并且报警,但没能救回谢某。谢某死亡后,谢某家属认为岸上四人没有下水搜救,对谢某的溺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赔偿丧葬费9217.6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0076.5元、死亡赔偿金169914元、精神损失30000元,合计239208.1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某等五人结伴去野外游泳,因为游玩在五人之间产生结伴互助的依赖和信赖,具有临时互助团体的共同利益,但该五人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相互之间并无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五人之间既无合同上的约束关系,也无法律上的监护义务,李某等四人对谢某的死亡原则上不承担责任。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准确识别危险和辨认风险的能力,且李某等四人向江面的渔船进行了呼救,同时拨打了报警电话,已经尽到了相关救助义务,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对谢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温馨提醒:“见义勇为”和“见死不救”均是道德指标,当落实到法律条文时,因为严格的规定,可能会显得不近人情,难以接受。事实上,见义勇为有风险,我们不应推荐一个不善游泳的人跳河救人,也不应推荐一个小孩子去阻拦抢劫。力有不逮的情况下,见死不救,也是在保护您个人——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作者: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赵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