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张淳)“您好,我来取之前扣留在法院的物品”
“请您配合测量体温,并登记”
7月2日,下午,刑满释放人员朱某来到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取之前扣留的物品。在例行安检时,安检员发现朱某体温偏高,按照新冠疫情防控要求阻止其进入法院。随后,朱某出示了核酸检测报告,结果无异常,安检人员再次对朱某进行体温测量,体温仍高于37.3°。经询问,朱某表示中午饮酒了,值班法警随即对其进行了酒精检测,测试仪发出警报。根据相关规定,未允许朱某进入法院。值班法警对朱某进行了说服教育,并安排其在安检处等候领取物品。
小贴士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在安全检查过程中,通过对受检人员面部、言语、行为,步态等观察初步判定为饮酒人员的,应当对其进行询问,告知其醉酒的人,不能进入诉讼场所。受检人员否认醉酒的,应当对其使用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显示80mg/100ml但言语含糊、精神状态异常的,应当拒绝其进入诉讼场所。(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