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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为赌场服务并领取高额工资也追究刑事责任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阿力木江·卡米力)
 
  【以案释法】
 
  开设赌场是违法犯罪行为,它不仅影响社会风气,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近日,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开设赌场案,被告人图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阿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五千元: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650元,上缴国库。
 
  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图某为抽头渔利发大财,在自己的家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使用羊骨、骰子、扑克牌、斗鸡等方式进行赌博,发高利贷,非法获利七万元。被告人阿某受雇在赌场内协助图某负责收抽头、望风看场、接待参赌人员,领取高额工资。
 
  法院认为,被告人图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阿某明知图某实施犯罪活动,受雇并领取高额工资,提供直接帮助、参与赌场管理等行为,系开设赌场罪的共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赌博犯罪害人害己,开设赌场更是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广大群众一定要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法律,切勿参与聚众赌博、开设和经营赌场,为了自身和家人的幸福生活,切实做到远离赌博犯罪。同时呼吁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娱乐场所的排查、监管力度,为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提供保障。(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