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付新)“我们五、六十岁了,也不懂法,不知道砍幼树当架条是犯法的事,现在通过庭审知道了自己的错误,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林木损失,希望能得到宽大处理。”这是近日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审理的一起盗伐林木案件中被告人董某、吴某的最后陈述。
2019年1月,二被告人在老年公寓负责日常管理期间,为了种植豆角和黄瓜准备架条,二人商议后便擅自进入珲春林业局英安林场某林班国有林区内,使用镰刀和手锯,砍伐柞树、杨树等幼树219株。经鉴定,总价值1932元人民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砍伐幼树100-200株以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砍伐幼树219株,构成盗伐林木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能够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损失,法官根据本案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董某、吴某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了刑罚。
案例中被告人董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森林法规,擅自进入国有林区内盗伐幼树,数量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