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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如何计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没错!普法宣传来啦!
 
  吉林省柳河法院一直致力于帮助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用法,
 
  这,是一篇计算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的干货!
 
  在交通事故案件司法实践中,出现很多当事人算不清楚、搞不明白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的问题。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超过二十年后,被抚养人仍然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继续给付相关抚养费用五至十年。超过此期限的,赔偿权利人仍然有权提出有关请求。当被扶养人人数较多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数额每年均不得超过城镇居民人均消费额和农村居民年消费支出额,即以此为上限封顶。
 
  还是不明白?举例说明:王某,40岁,2019年受雇于李某驾驶大货车,因疲劳驾驶夜间打瞌睡发生单车事故致死。雇主李某承担赔偿义务。王某的父亲65岁,母亲66岁,王某为独生子女,王某的妻子35岁,与王某生有一女,女儿15岁。
 
  上例中可以看出,王某有3个被扶养人,其父母均已超过60周岁,当在被扶养人之列。其女儿不满18周岁,亦属被扶养人范围,妻子正值壮年,且无残疾,不属被扶养人之列。
 
  各个被扶养人的扶养年限和扶养人数如下:
 
  女儿:18-15=3年,2个扶养人(父亲和母亲)
 
  母亲:80-66=14年
 
  父亲:80-65=15年
 
  采用逐个人被排除在被抚养人范围来分阶段计算,而不是多个抚养人累计计算,每年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019年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3394元。
 
  第一阶段:3年
 
  女儿:23394×3÷2=35091,母亲:23394×3÷1=70182,父亲:23394×3÷1=70182
 
  3人合计为35091+70182+70182=175455
 
  此阶段李某承担总额为23394×3=70182, 应得总额减去应赔偿总额为多赔余额。即:175455-70182=105273
 
  此余额按比例扣减,女儿余额为35091/175455×105273=21054.6;父亲、母亲的余额为70182/175455×105273=42109.2
 
  3人的实得数为:女儿:35091-21054.6=14036.4,母亲:70182-42109.2=28072.8,父亲:70182-42109.2=28072.8。
 
  第二阶段:父母14年,此阶段不存在女儿。
 
  母亲:23394×14÷1=327516,父亲:23394×14÷1=327516
 
  二人合计655032,余额为655032-23394×14=327516
 
  扣减余额后母亲为327516-327516/655032×327516=163758,父亲也是163758
 
  第三阶段:1年,此阶段不存在女儿,母亲。
 
  父亲:23394×1÷1=23394
 
  综合各个阶段各被扶养人所得:女儿14036.4;母亲28072.8+163758=191830.8;父亲28072.8+163758+23394=215224.8
 
  3人所得相加: 14036.4+191830.8+215224.8=421092,即是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作者: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 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