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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节】尽孝要趁早,关于赡养老人的那些法律规定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2020.5.10是一年一度的母亲节
 
  有人说
 
  世界上最美好的事就是
 
  你陪我长大,我陪你到老
 
  从牙牙学语到长大成人
 
  你把全部的爱倾注于我……
 
  母亲对子女的爱
 
  是天地间最伟大的爱
 
  然而,生活中却时常会出现
 
  不仅有为人伦道德
 
  甚至会触犯法律的一幕——
 
  不赡养父母。
 
  基本案情
 
  一对老人在1971年收养了刚出生的婴儿,含辛茹苦将婴儿抚养长大,但在老人近90岁的今天,养子不但不承担赡养义务,反而变本加厉,依旧向老人要钱,不给就骂,甚至还威胁。在经过村委会、派出所多次调解均无果后,老人被迫无奈,将养子告上法庭,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经过调解,原、被告三人表示愿意解除收养关系。同时经过法官对被告耐心地法律规定解释,被告承诺:为了报答老人的养育之恩,会继续承担两位老人的赡养费用。
 
  法官说法
 
  收养属于一种法律行为,在收养关系合法成立之后,那么也是会适用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规定。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而在养父母年老的时候,作为成年且有经济能力的养子女,也是要对养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
 
  同时,大家要注意的一点是,对于父母的赡养,不能只局限于经济方面,更要有精神赡养。2013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更是把“常回家看看”写进法条,就足以印证精神赡养的重要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乌鸦有反哺之义
 
  羊羔有跪乳之恩
 
  小伙伴们
 
  尽孝要趁早
 
  让我们常回家看看
 
  多陪陪父母
 
  在母亲节这天
 
  向她们道一声
 
  妈妈,您辛苦了!(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