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高彦辰)2019年2月,李某通过某宝APP在被告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投保了“无忧保全年综合意外险”。该保险中载明被保险人为李某,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2019年4月,李某在某机动车公司检车时,因检验人员操作失误导致被保险人李某被碾压身故。李某的法定受益人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以被保险人李某职业类别不符为由拒绝理赔,遂原告法定受益人将被告诉至二道江区法院。
因一方当事人在杭州无法参加庭审,在征得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的同意后,二道江区法院决定进行网络开庭。
庭审中被告认为本案李某的职业非系特别条款约定的职业(即被保险人李某不符合被告公司的承保范围)不符合理赔条件,拒绝理赔。二道江区法院认为,保单和保险条款均系被告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应该就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作出提示和说明,否则该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法院判决:李某在被告处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合同履行保险义务。
宣判后,法官进一步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原告对法官的判决表示感谢,被告也表示会积极履行判决,尽快支付赔偿款。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