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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强险 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未投保交强险 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众所周知,交强险是机动车应当投保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当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时,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赔偿呢?日前,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就依法审结了一起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马某赔偿原告姜某四万余元。
 
  案件事例:马某驾驶车辆由通化市方向往湾湾川开发区方向行驶,行至湾湾川某参业门前时,由于观察瞭望不够,将其前方行人姜某撞到,造成姜某受伤。经交警认定,马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姜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判决结果:因马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交强险实行的是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马某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依法向姜某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由马某承担70%责任,姜某承担30%责任。
 
  庭审中马某对姜某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以及鉴定费均无异议,且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由马某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以及住宿费。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不足部分、鉴定费由马某承担70%,姜某承担30%,故马某需向姜某赔付共计四万余元。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事故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法官释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者;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高彦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