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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债务未履行,从合同债权不应支付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陕西:(何军林)
 
  【案例】原告王某与被告苗某抵押合同一案,原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被告苗某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息5%,并以广汽传祺牌小汽车一辆作抵押,有借款合同为证;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逾期,双方因还款发生矛盾,原告状诉被告,请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抵押合同;被告返还原告抵押车辆;被告赔偿租车损失105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反诉:请求原告清偿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照2%计算;原告承担索款损失6000元。
 
  审理中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有效,原、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义务,原告主张租车损失没有证据,不予支持,被告反诉索款损失亦缺乏证据,不予支持。第二种意见:主合同债务未履行,原告作为债务人请求解除抵押合同于法无据,不应支持;被告反诉提出的时间是在庭审辩论结束后,反诉不应支持;原、被告主张损失均无证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起诉。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与被告之间基于借贷产生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借贷合同属于主合同,抵押合同属于从合同,被告未主张主合同债权,原告对主合同债务未履行,请求解除从合同的抵押关系,理由与法相悖,不予支持。被告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提出反诉,程序不当,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法律规定,驳回原告起诉。(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