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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当下,劳动用工法律的问与答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疫情防控当下,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文件也在不断更新、完善中,以下问题的解答仅仅为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根据自身有限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综合其他有关专家、法律人以及媒体的解读并结合自己对有关法律、政策的理解提出的法律分析意见。后续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发生变化或与以下解答不一致的,以最新的规定和有关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最新解释为准。同时,由于时间仓促,个人水平有限,出现纰漏难以避免,敬请理解和谅解。
 
  ①、企业因为疫情迟延开工影响生产经营的,是否应该支付工资?
 
  □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人社部等《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因疫情影响而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安排停工停产,并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②、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及时到达工作岗位,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疫情防控当下形势严峻,各级地方政府为减少人员聚集、阻隔病情传播、采取道路、人员、车辆管制等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及时到达工资岗位,属于劳动者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民法理论中的不可抗力。同时,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答记者问时也说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采取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可抗力。劳动合同也是合同法中的一种,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中的“客观情况”包括了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加之当前关于冠状病毒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的认知方面,各方面基本都已经达成共识,可以将其认定为不可抗力。实际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稳定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合法权益,也发出了通知,劳动者在疫情期间因疫情原因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此种不可抗力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合法事由。
 
  ③、劳动者在医学观察期、隔离治疗期、企业要不要支付工资待遇?
 
  □答: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医学观察期、隔离治疗期内不能提供劳动的劳动者,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给予支付工资,不能克扣。
 
  ④、企业要求复工却不能员工口罩,员工被感染算工伤吗?
 
  □答: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对于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否能够适用呢?笔者认为也是适用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法律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因此,在疫情期间,新型冠状病毒尚未得到控制的状态下,其传染方式不可控,不带口罩很容易感染,在用人单位未保障有效卫生安全的条件下,要求员工上班或者外出跑业务导致感染病毒,应当视为工伤对待。
 
  ⑤、用人单位由于疫情停产导致经营困难,能否进行裁员?
 
  □答:这个问题,笔者的法律顾问单位就向其询问过,笔者不建议用人单位在这种特殊的情形下进行经济性裁员。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时,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法需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方可裁减人员。在当下疫情防控时期,即使因为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笔者也不建议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为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⑥、用人单位因疫情裁员,应该如何赔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6、40、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除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