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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保险金”可否用于清偿生前债务?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对于生前欠下债务未能全部偿还,所获死亡保险金又被债权人申请冻结,那么,该笔死亡保险金可否用于清偿债务?近日,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6年2月,彭某辉遭遇车祸意外身亡,其生前所借的数十笔欠款共计717.8万元一直没有兑现。三十余名借款人了解到其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并获得了一定数额的死亡保险金后,纷纷起诉到龙山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彭某辉的继承人们在获得死亡保险金后,予以偿还欠款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将该笔死亡保险金全额冻结。法院审理后判决,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借款人与彭某辉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由于数名继承人为保险金的法定指定共同受益人,而按照法律规定,保险金指定受益人的,该保险金不属于遗产,归受益人所有。因此该笔保险金不属于遗产,但数名继承人须在彭某辉实际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诸多原告的借款本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局干警经过认真缜密的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彭某辉并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们提出的死亡保险金算作遗产清偿,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历时三年的诉讼执行纠纷中,该院执行局局长及执行干警们多次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协调,耐心劝说,释明法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缓解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力争化解可能引起的任何矛盾。最终,该笔保险金予以解冻,彭某辉的家人也将感谢的锦旗送到了执行局干警的手中。
 
  法院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