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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订劳动合同 发生劳动纠纷也能维权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张铁民 丁天彬)近日,吉林省集安法院通过对年初以来的劳动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截止目前该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40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2.8%,结案72件,结案率51%。劳动纠纷案件增多,表明劳动者维权意识正不断增强,但劳动者维权难问题也普遍存在。究其原因,关键在于用人单位缺乏劳动保护意识,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不注重保存证据,对《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一知半解。下面,集安法院结合近期刚审结的一起因没签订书面合同的劳动纠纷案件,以案说法提醒广大劳动者维权技巧。
 
  案情回顾
 
  原告孙某于2017年5月进入集安市某商贸公司工作,2018年3月离职。在孙某工作期间,该商贸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仲裁委以孙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商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孙某不服仲裁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商贸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拖欠的工资以及赔偿金。在受理该案件之后,承办法官首先向商贸公司了解情况,该商贸公司承认与孙某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予以认可。最后,经集安法院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商贸公司当场向孙某支付二倍工资13000元,孙某撤回对该商贸公司的起诉。
 
  法官心声
 
  法官丁天彬提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故意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为这样,就可以随时辞退劳动者,更不会和劳动者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作为劳动者,遇到这样的用人单位,一定要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搜集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证据,并复印保留,以便日后主张自己合法权益时,有理有据。否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很难主张,将会陷入索赔无门的尴尬境地。(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