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河南:(李征光)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借款人耿某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院依法判处担保人赵某偿还张某3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7日,耿某向张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2018年7月15日还款,并由赵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耿某、赵某均未还款,因耿某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某遂起诉赵某要求偿还借款3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借款人耿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被告赵某作为该笔借条的担保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因借条中并未注明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张某要求被告赵某偿还3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