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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是否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河南:(杨靖)在如今的市民出行方式中,绿色、环保、便捷、便宜的骑电动车出行方式越来越收到市民欢迎。问题来了,这些物美价廉,方便快捷的电动车一旦发生事故后究竟该如何处理?电车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事故发生后,电动车驾驶人是否要因没有缴纳交通强制保险而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全部赔偿责任?
 
  近日,河南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电动三轮车肇事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原告吴某留驾驶两轮摩托车与被告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吴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新蔡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从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经新蔡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委托,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涉案无号牌海宝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范畴,即属于机动车。吴某以此要求法院判令从某先行在交强险11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7:3责任比例划分。
 
  在司法实践中,电动三轮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多争议。由于我国电动车投保交通强制险存在诸多限制,现实中,电动车大多没有缴纳交通强制险金。本案所涉及的争议焦点就是客观上无法投保交强险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电动三轮车一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审理过程中,一方认为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即本案被告从某应先行赔偿原告吴某人身损害赔偿金11万元,吴某剩余损失双方按照7:3的比例予以赔偿;另一方则认为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法律不能强令当事人实施自己所不能实施的行为,当前电动车不能缴纳交强险不是当事人能够控制的范畴,没有缴纳保险金让当事人独自承担该项赔偿责任加重了当事人的社会负担,违反了法律的立法初衷。为此虽然在行政领域,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简称:GB 7258-2017),电动三轮车应视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但在民事赔偿领域,超标电动自行车仍应按非机动车范畴进行处理。
 
  新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从某驾驶的无号牌海宝牌电动三轮车虽属行政管理角度的机动车,但由于电动三轮车并没有列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机动车目录,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不予登记,保险企业也不予办理交强险,电动三轮车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保险手续时无法被按照普通机动车对待,电动三轮车车主无法投保交强险并非投保义务人主观意愿所致,而是客观原因造成的,该种未投保状态不具有违法可责性,不能据此加重被告从某的赔偿责任,应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由被告从某按照吴某全部损失的30%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送达后,双方表示满意,均未上诉,该案兼顾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了定纷止争的目的,实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河南新蔡县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