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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宽泛的约定工作地点能否成为单位的“尚方宝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导语】
 
工作地点不仅是劳动者的工作场所,更是劳动者家庭生活和社会交往之依托。《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然而有诸多的用人单位的HR人员认为只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全省”、“全市”就能随意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甚至以此条款来打击报复一些“不听话”的员工,究竟这样宽泛的约定工作地点能不能成为用人单位的“尚方宝剑”呢?
 
劳动合同宽泛的约定工作地点能否成为单位的“尚方宝剑”
 
【案情】
 
琦琦(化名)系衡阳市某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近期,因为公司裁减人员,要求一些员工自己主动辞职并签署外包协议,公司并承诺在两年之内能够再次回归公司,否则将其调往公司的县区部门工作,对此琦琦十分不解,她认为自己是一名哺乳奶妈,因为自己不能顺应公司的无理要求,就要被调整工作地点,这是不人性化的安排,甚至是霸权主义。
 
于是,琦琦与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沟通,其HR人员回复说,“这是公司的规定,员工不能顺应公司政策那现在的部门就没有你的工作岗位,所以必须得把你重新调整,况且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全市范围,你必须无条件服从。”看似合理的回复,让琦琦也顿时陷入僵局,倍感木讷的时候,她向笔者法律咨询,公司随意调整员工工作地点是否合法?劳动合同中约定宽泛工作地点能否成为公司的护身符?
 
【解析】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也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地点,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从其法条来看,就是希望通过对工作地点的约定,以限制用人单位随意变化,从而保护劳动者权益受损。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解析说,实务中,用人单位约定劳动者工作地点以宽泛,不具体,比如说:全国、全省、全市等,这势必会给劳动者带来诸多的不便,导致工作、生活成本增加,且与现行法律的立法本意也是相违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公司随意调整琦琦的工作地点是不合法的,笔者认为,工作地点约定宽泛,不具体的应该视为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那就按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点,现在公司要变更工作地点,实质上就是变更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理应与琦琦协商一致才行,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工作地点不仅是劳动者的工作场所,更是劳动者家庭生活和社会交往之依托。用人单位不能以强调劳动者必须无条件服从等方式要求其牺牲合法权益来满足企业的经营需求,在调整工作地点时,应从企业利益和劳动者的家庭和社会关系不利变更之间的利益来衡量,并兼顾双方的利益而为之。故,笔者认为,劳动合同宽泛的约定工作地点能否成为单位的“尚方宝剑”和“护身符”。(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