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6日陈某向朋友蔡某提出借款6万元,2018年5月8日蔡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陈某转款6万元,第二日资金到达陈某账户,陈某与蔡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根据该法条的规定,陈某与蔡某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资金到达借款人陈某账户时生效,即2018年5月9日陈某与蔡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才生效。(作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尹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