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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农村的农转城居民交通事故仍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讯:(陈银虎)近日,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王某被张某驾驶的车辆撞伤致残,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医治后,王某将驾驶员被告张某及张某挂靠的汽车运输公司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原告以其已于2015年办理了农转城手续,已成为非农人口为由要求三被告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伤残赔偿金,加上其他各项损失,要求三被告赔偿1016725.47元。
 
  盐津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精神,原告王某虽然已农转城,但实际仍一直居住在原住所地农村,其生活来源、消费支出亦在农村,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经审理后认定原告各种合理损失为786430.24元。因原告本人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次要责任,扣除其本人应承担20%责任后,由被告保险公司、张某和汽车运输公司共同赔偿原告。(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人民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