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于某在一次相亲会上认识的,经过一年的恋爱,二人领取了结婚证。结婚后,因为家里的开销与日俱增,刘某就到外面打工去了,于某留在家中一边伺候公婆,一边干家务活。刘某与于某一年只见两三次面。近两年来,刘某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经朋友告知于某才知道于某有了外遇并与她人同居。于某与刘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于某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进行损害赔偿。离婚后于某能提起损害赔偿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于某起诉符合该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离婚后于某能提起损害赔偿。(作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尹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