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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付军:房屋买卖协议解除,租赁损失谁来赔?

浏览: 来源:简书

    河北省馆陶县馆陶镇东苏村的杜付军近日向本网反映了自己的不幸遭遇,其2014年就与黄书芬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因为黄书芬的原因最后解除,其讨要违约赔偿的诉讼竟然败诉了!

房屋买卖因未付款解除

    2014年3月18日,杜付军与黄书芬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位于馆陶县中医院北、文卫街南、中大门东第七户的两间门面房以9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黄书芬。
协议约定房产证由黄书芬自己负责办理,协议签订后,黄书芬向杜付军出具了欠杜付军楼款98万元的欠条和承诺2015年1月20日将购房款90万元一次性给付杜付军的保证书。
    杜付军向黄书芬追要房款未果,双方商定解除合同。 2015年1月22日,黄书芬与杜付军签订的解除购房合同协议书明确,因黄书芬将房产转卖给李志威,并将从李志威处得到的购房款80万元挪作他用,不能将购房款付给杜付军导致购房协议无效,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明确了黄书芬同意与李志威解除合同,将购房款80万元退还给李志威,并将房屋退还给杜付军。
    同日,黄书芬出具证明,关于我买杜付军两间门面房楼房款,我没有付给杜付军,门面楼产权杜付军没有转移给我,因此房屋产权归杜付军所有。每年的租房款由杜付军收取。

房屋转卖租赁费生纠纷

    2014年12月10日,黄书芬竟然在没有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以80万的低价转卖给了下家李志威。2016年7月13日,李志威以原租房者张海东为被告,杜付军为第三人提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馆陶县法院判决张海东给付李志威租金5万元。

法院判定解除调解未成交

    馆陶县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杜付军与黄书芬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严格履行。杜付军将产权资料交付给黄书芬应视为已履行房屋交付义务,故被告对该房屋依法具有所有权。
    2014年12月10日,黄书芬将房屋卖给李志威时,杜付军以证明人的身份签名按手印。也没有对黄书芬将房屋产权资料交给李志威和李志威将购房款交给黄书芬过程提出异议,足以证明对转让房屋所有权的事实予以认可,即已默认该房屋所有权归李志威所有。
    2015年1月22日,杜付军向黄书芬追要房款未果,双方签订了“解除购房合同协议书”,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书解除,但黄书芬在签协议时不具有房屋所有权,黄书芬同意与李志威解除合同,将购房款80万元退还给李志威,并将房屋退还给杜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