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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那些条件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讯;(尹业红)近日,新疆于田县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时,被告彦某向法官提出,说自己想请有关社会团体推荐一名公民担任自己的诉讼代理人,但不知道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那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新疆于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