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尹业红)2015年10月程某退休后准备回老家,就将其现居住的房屋卖给了杨某,因程某走的比较急,签订合同时杨某只给程某支付了2万元的定金,双方约定程某在2015年12月31之前为杨某办理完过户手续,待过户后杨某支付的定金转为购房款,其余房款杨某于2016年1月1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2016年2月程某又将房屋卖转给案外人,案外人已办理了过户手续,杨某能向程某主张定金双倍返还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规定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规定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程某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杨某可以向程某主张定金双倍返还。(新疆于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