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尹业红)石某与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石某委托律师解某作为自己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庭审结束后,石某感觉到自己可能要败诉,就离开了住所地不知去向。法院在无法与石某取得联系的情况下,通知谢某到法院签收判决书,谢某以自己不是特别授权为由,拒绝代石某签收判决书。一般代理的委托代理人是否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该法条明确列明了特别授权是指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并无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之事项,这就意味着一般代理的委托代理人具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的权利和义务。(新疆于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