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杨奇)担保作为经济交往的基石,越来越得到人们的认可和追捧。尤其是在企业的融资过程中,为了保证交易安全,担保简直就是无法避免的一种经济行为。担保虽然已深入经济交往的各个角落,但仍有其边界,在有些情形下,对外担保是无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以上五种情形下,对外担保是无效的。(新疆于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