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有无毕业时间限制?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维权 > » 正文

当事人在财产保全中可以不提供担保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讯;(尹业红)2015年11月20日,曹某超速(108km/h)驾驶雪佛兰景程小轿车自东向西从民丰县出发到于田县看望朋友,行驶至国道315线2187km+50m处,因曹某车速过快,不慎将路上行走的被害人吉某撞伤。经交警部门勘察,曹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当日被害人吉某被送到医院救治,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吉某右腿六级伤残。因吉某与曹某就赔偿数额未达成协议,吉某将曹某诉讼至法院,在法院受理后,吉某发现曹某在变卖财产。为此,吉某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当事人在财产保全中可以不提供担保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财产保全案件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一)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三)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吉某的情况就属于该法条中规定的情形,因此,吉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不要求吉某提供担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