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尹业红)郭某购买了一套楼房,经朋友的介绍找到张某进行装修,当房屋装修到一半的时候,张某向郭某提出先借支一部分装修款,郭某给张某支付了2万元,没有让张某出具收条。当装修完成后,郭某在同张某算账时,张某不承认自己向郭某借支2万元的事实。为此,郭某找到了当时在场的王某要求其出庭为自己作证,王某同意作证,但要求郭某支付500元,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费用应如何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 :“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王某出庭作证的必要费用应当按照以上规定来计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