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个离婚冷静期的话题又上了热搜。
随着80后、90后独生子女进入婚恋期,“闪婚”、“闪离”的现象非常普遍。婚姻稳定度远低于平均水平。这些“80后90后双独婚姻”夫妇往往缺少宽容,婚后双方又缺乏对婚姻磨合的耐心,因此,草率离婚越来越多。有的结婚仅1年左右,就因为锅碗瓢盆、油盐酱醋、家长里短等小事打得不可开交,直至闹离婚。
由于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审批期的规定,中国事实上变成了世界上离婚手续最简便、离婚最快捷的国家之一,离婚夫妇当场就可拿到离婚证。不少冲动的夫妇晚上吵架,第二天早上离婚,到下午就后悔了。根据这种情况,离婚冷静期其实就是法院从法律上找到依据,强行开辟出的情感修复期。如果通过这段时间的修复,并不能挽救婚姻于败局,那么,再离婚开启新的人生也不晚。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不仅融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对当下乃至未来一段时间我国发展中的问题作出了立法回应,其中部分诸如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内容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新增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有人曾说:“相比于离婚冷静期,可能大家更需要的是结婚冷静期。”
确实,从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看,夫妻双方提出离婚的理由确实是五花八门,有出轨家暴、婆媳矛盾,也有生活琐事、债务纠纷,其中最常见的一个理由就是“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由此看来,夫妻之间出现问题的原因貌似不是离婚时头脑发热,还和整个社会对婚姻的认识以及婚前了解的程度有关。所以综合离婚冷静期设置的利弊看,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反而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
法谚有云:“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但自由不等于无所限制。不加限制的自由,势必会引发权利的滥用。从实践中看,虽然有一部分人在离婚时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但还有一部分人的离婚却是一时吵架的头脑发热。婚姻自由从来不意味着婚姻可以随便,而是一旦作出选择就要受到相应的束缚。这种束缚既是忠诚、包容和理性,也是慎重、责任和成熟。而离婚冷静期的设置针对的仅是协议离婚,非诉讼离婚。当事人选择诉讼离婚的,并不受该规定的限制。至于家暴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往往也是通过诉讼离婚解决的。在诉讼离婚中,被家暴一方既可以选择分居的方式生活,也可以在发生家暴后报警或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等方式进行处理。且一方存在家暴的,被家暴方只要证据充分,还会增加法院首次判离的几率。
其实,经营婚姻不比开一家公司更容易。夫妻就像合伙人,存在一个共同的利益,就是家庭。为了共同的这个利益努力就是经营,这样赢了利,大家都有好处。而经营这段关系,需要一套处理问题的方法。比如规定家庭经济收入分配比例;比如规定争吵不要过夜,一定要讲清楚,问题出在哪儿,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比如规定双方的老人尽量不要无故干涉小家庭的决策。这些东西你也许听起来很婆婆妈妈,但这就是真实的生活。
通化县人民法院提醒您:《民法典》的诞生,并没有让婚姻自由的原则改变,选择结婚就意味着选择承担责任,切莫在浮躁的社会中迷失自己,将婚姻当做儿戏。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只是为冲动离婚开了一副“后悔药”,而并非对婚姻自由增加了一道“枷锁”。与其纠结离婚冷静期是否限制了婚姻自由,不如在婚前多了解彼此的性格喜好,婚后好好经营双方的感情,凡事三思而后行。更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婚姻对自己、父母、子女乃至整个社会的意义。(作者: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王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