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7日,力倍特(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力倍特公司)的财物和文件资料,被广西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扣押并被冻结银行账号等。该公司是否涉组织、领导传销?法律人士提出诸多法律意见。
多位法律人士经过研究力倍特公司的《立多多植物精华饮料物联网销售方案》及有关材料后,一致认为该《销售方案》表面上具备“组织、领导传销”的某些特征,但如果深入分析、细致研究,从综合情况来看,该销售模式并未构成“组织、领导传销”。
货真价实,不存在“拉人头”
消费者在力倍特公司下单7200元,确实可以购买到50件24罐装的立多多饮料,每罐6元与市面零售价格一致。立多多饮料经权威部门检测无添加剂,还通过了中国国家兴奋剂检测中心的检测,而且连续四年(2015-2018年)通过了美国FDA注册认证。无论从罐体还是外包装上均选用品质最好的材料,售价6元,价格未虚高。
销售模式并未鼓励会员拉人头,以“分销商”级别为例,系统所设置的是:主号下面第一层有10个以上的7200元,第二层有20个以上的7200元,主号*第一层+第二层=40个7200元才能达到分销商级别。这里并不是说要“40个人”,而是40个7200元,这40个7200元是真正可以买到40个50件24罐装的立多多饮料,并不是“人头”。
现实的情况是,很多人并不推荐别人购买7200元成为分销商,而是自己下单购买,所得到的立多多饮料则自用、铺货或送人。特别是各地的运营商或分销商由于需要大量的立多多饮料铺货,则必须采取自己多下单7200元购买的方式,否则根本无法满足铺货市场的需要,并不是去“拉人头”。
“推荐”销售提成仅两级,不存在“金子塔式的多层级”
在《销售方案》中,设置了“每级代理获10%奖励,可领取一至三级代理商的提成,每位销售人员从自己以下算,共提成30%”。表面上看销售提成是得三个10%,但其中有一位10%是在经销商自己下单7200元时就已获奖,另外两位10%オ是在推荐7200元时获奖,因此,“推荐”7200元的销售提成实际只为两级,以“投7200元返12000元”来描述也不准确。
会员下单7200元购买50件立多多饮料,在补贴期间还需每月复购288元的2件立多多饮料,以及有10%进入消费积分,还有提现2%的手续费,实际上会员并没有得到12000元。除了7200元外的所谓“收益”,其实是劳务费、推广费,并不是“返利”的资金盘。
零售商需购买50件立多多饮料,分销商是主号下面第一层有10位以上的7200元,第二层有20位以上的7200元,主号第一层+第二层=40位7200元才能上分销商级别,除自己下单7200元的主号外,下面的7200元层级仅两级。
渠道商自己是分销商,主号+第一层+第二层=120位7200元,且下面有6位不同销售团队的分销商。除自已下单的主号外,下面的7200元层级为两级,只不过要求7200元的单数比分销商多,且须有6位不同销售团队的分销商。这样的模式与“窜葫芦”式的多层级有根本的区别。
品牌商是销售额1亿元或以上,且培养出4个不同销售团队的渠道商达到品牌商。假设以“品牌商”为最高层级来看待,其下面是4个不同销售团队的渠道商,渠道商下面是6个不同销售团队的分销商,分销商下面两层是39个零售商,看起来好像真的是“多层级”。但是,请认真解读无论是分销商、渠道商还是品牌商,其所得的销售提成(即推荐奖)均仅两级,超出两级之外即与推荐奖无缘。
在以上销售模式中,不管是零售商、分销商、道商、品牌商,其所得的广告补贴收入并非依据其推荐的人数和业绩来分配,而是依据力倍特公司全国销售业绩以PV值以不同比例加权均分,只要公司一直经营,一直有销售(不管是网销还是传统地面批发零售)业绩的情况下,就会拿出一定比例分配给会员广告补贴,并不是上级赚下级会员的钱,下级会员也没有因为上级会员得到奖励后利益受到损害。
无“非法牟利”的主观,无需交“高额入门费”,不是“道具商品”
力倍特公司作为一家2007年通过招商引资进驻广西的外资企业,10年来一直致力于打造立多多品牌,并扩大品牌影响力。公司法人詹友何先生在海外拥有丰富的人脉资源,其于2017年获得美国英特尔大学哲学博士学位,还被任命为中国侨联理事。公司自走进广西以来,一直筹备在美国组交所主板上市。今年3月,公司启用以上网销模式的同时,也在进行着传统销售模式,还与《中国新歌声》湖南赛区达成合作成为总冠名。另外,还在电视、电台、公交车等进行宣传推广立多多品牌,可以说网销模式仅是一种销售渠道,而不是通过该模式进行非法牟利,更不是“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无论是288元购买两箱立多多饮料成为消费商,或者7200元购买50箱成为零售商,都未构成组织、领领导传销罪中一个重要特征“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商品”,这是实实在在的购买商品行为,属于重复消费率很高的快消品,货真价实,不是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
组织、领导传销罪中一个重要特征是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其收入来源主要取决于发展的“下线”人数多少和新成员的高额入门费。力倍特公司以销售立多多饮料、扩大品牌影响力为主要目的,而不是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收入来源也没有取决于发展的“下线”人数多少和新成员的高额入门费。实际上,是希望通过这个模式,打造出各地区地面运营中心、分销中心,再借助纽交所上市的契机,打出企业的知名度,再逐步的将已研发成功的纯天然玉米汁及玉米胚芽饮品推向市场。这是一个典型的符合“分享经济”理念销售商品的模式,而不是“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
不具备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客体要件
如前所述,达到分销商、渠道商、品牌商级别,均是以下单7200元购买立多多商品的多少作为奖励依据,而不是以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更没有“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现象。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客体要件是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但消费者购买7200元饮料,实际也获得了价值7200元的饮料,即使没有所谓的“12000元”,也没有“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权”。再加上立多多的销售行为都是依法纳税的,更没有“侵犯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采用以上销售模式不需要依靠后面会员的钱去填补前面会员的窟窿。《销售方案》明确,按照每日全公司销售额的PV值的15%加权平均分配零售商的广告补贴,按照每日全公司销售额PV值5%的加权平均分配分销商广告补贴,按照每日全公司销售额PV值3%加权平均分配渠道商的广告补贴,按照每日全公司销售额PV值1%加权平均分配品牌商的广告补贴,这里全部的广告补贴只占到每日全公司销售额24%,加上30%的销售提成,总共为每日销售额的54%。并没有拨完全部的销售额。
《销售方案》未承诺在多长时间给完广告补贴,而是按照实际销售业绩来进行分配。有业绩就分,没业绩则不分,广告补贴来自于每天新的业绩产生。在此过程中,力倍特公司并没有亏损,因此并不是依靠后面会员的钱来填补前面会员的窟降,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特征。
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6年10月22日,力倍特公司向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递交了上市申请,目前上市进程已到了最后阶段,有望在年内挂牌上市,上市成功即可在资本市场融资,不需要利用这个销售模式“吸收公众存款”。
力倍特公司未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是向“不特定对象销售立多多产品”,无论是销售什么产品,都是向“不特定对象”销售的,并不是说
只要针对“不特定对象”就是违法。公司向不特定对象以7200元购买50箱立多多饮料的方式销售,收取了货款后,需要供货给购买商品的会员。为此,需要支出原料成本、包装成本生产成本、物流成本、人工成本等等,而且还要按照《销售方案》以日销售额的平均比例,发放广告补贴。整个过程,都是在销售立多多饮料,而且每天都在生产饮料,无“吸收资金”的动机和目的。
在《销售方案》中,无论是零售商的1.2万元,或是分销商的20万元,渠道商的50万元,都是按照立多多日销售额PV值的一定比例进行加权平均分配,并没有对期限有任何的承诺。经销商所得的超出其采购立多多的款顶,是帮助力倍特公司推广立多多的奖励,而不是获得“利息”。
立多多的会员是按照每箱144元的价格购买立多多产品,7200元50箱,力倍特公司收了货款,也必须生产出饮料给购买饮料的客户,不是收了钱什么事都不干,等着给会员“还本付息”。因此,这不是一个金融信货行为,也没有侵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有能力执行《销售方案》
许多人认为,投7200元返12000元,力倍特公司明摆着亏本。其实,立多多销售模式不存在亏本,而是以实际销售业绩来“分利”。只要公司有销售业绩,就会按照销售方案兑现给消费商。同时,公司在资金方面有几大底气:有近百年家族企业的雄厚实力作为后盾;从2011年开始启动赴美上市,2017年已进入最后的冲刺,有望在2018年内成功上市,从而获取资本市场的资金支持;公司在运行此模式的同时,也在加强地面运营中心(市一级)和分销中心(城区或县级)的地面销售;公司还与其它平台比如众乐城、云联惠、汉瑞宝等达成联盟销售,有能力如约给予会员分配广告补贴。
立多多销售模式需要拨付的推广奖励不少,不可避免会产生一定的“泡沫”,但力倍特公司也采取了一些消除“泡沫”的措施,比如用消费积分去旅游、用销售积分和消费积购买期权股、用消费积分购买商品等等。再者,立多多饮料是快消品,消费持续不断。很多人抱有疑虑,以为没有新会员的加入,立多多销售模式将无法进行下去,就无法兑现广告补贴,消费者就会有损失。其实这是一个极大的误解,因为立多多饮料是“快消品”,而且是具有优良品质的快消品,是天天可以喝的一次性消费产品。这个模式其实是透过会员们对立多多饮料的分享,让更多人认识立多多饮料的优良品质后,发自内心对立多多饮料的肯定,从而形成持续消费,形成买了再购买。即使力倍特公司没有通过以上模式进行销售,而是通过目前已签约的100多家地面运营商推广销售也会使得立多多饮料持续不断地销售。
综上所述,力倍特公司并非是明知自己没兑现能力而故意采用以上《销售方案》进行敛财,只是采用创新的销售模式来销售产品。至于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力倍特公司也是积极应对,并无卷款潜逃、无非法占有消费者财产为目的!公安机关不应以此销售模式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出现问题当成涉罪行为,模式出现问题可以调整,不应轻易用刑事来结束历经10年才打造的中国民族品牌企业。(廖儒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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