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4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因聊城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下称国税局)怠于履行税收征管职责,依法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李长虎借用聊城市金业商贸有限公司资质经营,向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抵扣税款186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规定,聊城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作为管理机关,应当对非法抵扣的税款进行追缴而未予追缴,未及时追回国有资产损失。2016年12月23日,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向聊城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履行职责,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2017年1月19日,聊城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对检察建议作出回复,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挽回税款损失,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国有资产、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