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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照五莲检察院"四招"助轻刑快办 13天诉结一起盗窃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讯:(吴兆强 王瑶)3月8日,由山东省日照五莲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阿苦日惹(彝族)、文古次呷(彝族)入户盗窃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阿苦日惹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四千元;文古次呷有期徒刑四个月,罚金三千元。这起轻微刑事案件,从2月24日五莲县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到法院3月8日判决,仅用了13天。这是五莲县检察院运用“四招”实现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结果。
 
  刑拘直诉提效率。即在犯罪嫌疑人处于刑事拘留状态下,对案件进行快速审查并向法院提起公诉。如该案两名犯罪嫌疑人系彝族人,本次盗窃财物数额较小,符合轻刑快办条件,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期限为一个月,避免了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脱离监管、逃脱诉讼的风险。本案实行刑拘直诉机制,充分保证能够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审查阶段“三衔接”。即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受理、审查、审结实行“三衔接”,有效减少审查起诉环节期限。案件管理中心受理案件后,优先交给科长分配案件,科长优先审查,将案件交由专人办理,并立即审查,及时提审讯问并告知其权利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分管检察长、科长为保证案件的快速高效审结,也在审批案件中坚持优先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在科内形成了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绿色通道”。
 
  文书制作求简化。对于适用快速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简化制作审查报告。认定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无争议的案件,减少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摘录,简化对案情的叙述。对于嫌疑人的供述辩解、证人证言基本一致的,只简要列明证据的来源、作用及证明的案件事实,缩短文书制作中诉讼时间的投入。
 
  加强公检法协调配合。一方面,加强与公安机关的侦诉协调配合。对于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案件,如果对法律文书或者证据取证方面存在轻微瑕疵问题,立即告知公安机关补充有关证据,共同解决证据收集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提高了侦查人员与公诉部门密切联系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加强与审判机关的诉审协调配合。结合量刑建议制度,将书面的量刑意见送达审判机关,以确保被告人认罪的法律后果实现,推动审判机关对案件的审判速度。
 
  2016年以来,五莲县检察院运用“四招”共办理涉及轻微刑事案件163起176人,审查起诉效率大幅提高,公诉案件办理期限普遍缩短3至6天,加快了简易案件的办案速度,提高了诉讼效率,减轻了诉讼当事人的讼累,节省了司法资源,达到了快诉、快审、快结的预期效果。(五莲县检察院)